以案说例 某日,王某开着电动车在下班途中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造成王某左手臂受伤,电动车破损。
交警经过现场勘查,决定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扣留。当时王某心里想:对方的小轿车都扣了,这下可跑不了了,车都在这,我的医药费就有保障了!
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小轿车车主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经过调解,小轿车车主李某不愿意赔偿王某,并且越来越“老赖”,电话也处于关机,处于失联状态。
在这样的情况下,王某就要求交警不准把小轿车放给车主,说放给他,他就跑了!但是到了规定的期限,交警还是通知了当事人前来把车领回去了。王某到达交警队后,指着交警说:你们交警周末可以放车的,现在我找不到他,那我就认定交警你了,你赔我损失。
(配图与案例无关)
问题观点那么问题来了:遇到这样的情况,难道交警真的不能放走事故车么?
所以,今天小编就给大伙详细解读交通事故扣车那些事!
交警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法律依据 大家知道发生[url=]交通事故[/url]后,如果需要一般程序调查处理的,交警会扣车,那么交警是因为什么原因扣车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所以,从法律的表述不难看出,交警扣留事故车辆只是为收集证据,用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到案处理等没有必然的直接关系。
检验、鉴定的期限又是如何计算的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需要注意这里说的“二日、三日、五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上面的条款有点绕,这里小编换种通俗的语言归纳一下 鉴定结论出来后,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url=]送达[/url]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后有三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如果需要重新鉴定,交警会安排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鉴定,鉴定结论就生效确定,在确定之日起的五日内,交警部门就会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调解后不履行可以扣留车吗?不履行不可以扣车交通事故调解,则是当事双方自愿的原则,并且需要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后交警才可以受理,调解以一次为限,调解达成协议,如果有任何一方未履行,,这时候,交警是不可以扣留车辆的。
交警语对于那些“老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免造成后期履行困难。
信息来源: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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