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自然是去4S店或者汽车城了。但是海宁打工的肖某和妻子,把辛辛苦苦的血汗钱12万多元转给销售经理后,车子却迟迟没到手,反而到手了一张欠条,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7年4月2日,在海宁打工的肖某,在一家汽车城内的门店里看中一辆汽车,签订车辆订购单以后,肖某当场通过妻子的微信转给了“销售经理”杨某3000元订金。随后分两次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杨某123000元。
2017年4月9日,肖某将汽车开回了家。而当天晚上,杨某以给汽车而上牌为由,亲自上门又把车给开走了。
2017年5月4日肖某夫妻又去找杨某时,杨某居然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给消费者, 承诺交车时间,并签名捺印称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2017年5月5日早上,肖某再次找到杨某,而这次见面依旧没有拿到车,手里却又多了一份“欠条”。欠条内容载明:杨某向肖某借款126000元,承诺归还时间,并签名捺印称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再无耐心的肖某夫妻向海宁市市场监督局长安分局消保委进行投诉,并提交车辆车架号、订购单、收据、承诺书、欠条以及与杨某聊天记录截图等凭证。
接诉后,工作人员发现消费者提供的订车合同、收据文本上均为杨某个人签名,却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这是怎么回事?
很快,工作人员联系到消费者投诉的门店负责人张某,他对此事解释是:
肖某购车事情他们已经知道了。但这位杨某不是他们店内的员工,他们与杨某之间是“合作关系”,日常销售中,杨某“有生意了”有时会从自己店内提车,赚取提成。消费者手上的合同及收据的确是该门店的销售文本,是杨某拿去“用的”。但门店账户并没有收这笔车款。所以消费者手上的收据订车单上也没有加盖商家公章。但,消费者投诉的这辆车的确是门店的,现在还停在店内。现在杨某失踪了,购车钱没拿到,因此拒绝把车给消费者。但愿意配合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来解决此事。
听完双方表述,工作人员立即建议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报备。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
消保委分析,本案值得注意的是:
首先,如果按照门店负责人所述,销售人员杨经理不是他们员工,那么对于杨某为什么会拥有门店的购车合同、收据文本?为什么能进入该门店兜售汽车?并且签订合同完成订金交付、甚至将车开走。门店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而且门店无法提供“购车不知情”及“杨某与门店无关联”的证据。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该门店无法就此举证,那么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及产生的不利后果。
其次,该名消费者在没有拿到购车合法手续以前,将购车款全部交付给了杨某个人,且在事发将近一个月以后,,其法律意识薄弱,继而导致在其权益受到侵犯后,令心怀不轨之人一次又一次的有机可乘,,也差点“财、物两空”。
消保委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金额较大商品时,尽量使用银行转账方式避免现金交易,如若现金交易,要求让对方出具收条,对于款项性质不可随意变更。
消费者在购车时要尽可能选择市场保有量大,有实力、信誉好的4S店。购车合同及发票,必须要求加盖公司公章并保存好相关票据,如购车协议,维修单、购车发票、录音录像等原始证据,若遇侵权,。
高效成功调解
5月12日,此事由海宁市市场监督局长安分局张海局长主持开展两次协调会,并联系市消保委、长安镇司法所、镇政法部门、长安派出所四家单位,咨询人民法院长安法庭,对此事进行协调。最终商家同意现将车交付给消费者,然后由消费者配合其通过法律途径对涉案人杨某进行追偿。消费者对此调解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5月15日,肖某的妻子一大早来到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赠送一面“办事高效、热情服务”的锦旗,,挽回损失。
消费者肖某妻子,满含热泪激动地说:“打工好几年全部的积蓄都买了车,没想到遇到这种事情,而好在这么快得到圆满解决。感谢长安分局,执政为民,,我们从心底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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