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消息,储户上亿存款“不翼而飞”?近日,中信银行(6.010, -0.05, -0.83%)多位储户向反映,其在中信银行购买的个额存单到期后,账户存款均被强制扣划,涉及金额共计2.93亿元。
其中一位储户吴女士称,她在资金中介张某琴的介绍下,于中信银行昆明武成支行、哈尔滨中山路支行分别买入个额存单(一年期)共计人民币7000万元。获悉,中介张某琴给吴女士出具了一份手写的协议书,落款仅有手印却没有任何公章。
根据协议书显示,这两笔交易是“银行正常(阳光)大额存单网上认购业务,除了银行正常一年定期利息之外,补贴额外的收益”。同时,张某琴要求吴女士作出承诺――“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质押、不转让”。此后吴女士仅通过手机网银查看存单状态,并未发现异常。
然而,2017年4月17日上午,吴女士登陆手机网银后突然发现账户余额为零。账户明细显示,她在中信银行中山路支行购买的个额存单5000万元已于2017年4月14日被“司法强制扣划”,而该笔存单于2016年5月9日为哈尔滨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质押担保。另外一笔在中信银行武成支行购买的个额存单2000万元也于2017年4月11日21时被“普通强制扣划”,该笔存单同样为第三方企业提供了质押担保。
那么该存款的“消失”事件究竟谁之过?其中存在几大争议点:
一是储户吴女士是否由本人质押了大额存单?
吴女士坚称,在存单存续期间,她未与任何个人或单位办理过任何担保、质押等手续,也未办理任何公证委托他人代办出质事宜。其余反映情况的储户也坚称并不知晓存单质押一事。
对此,询问了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和昆明分行的工作人员,昆明分行办公室向表示,吴女士在武成支行购买的个额存单于2016年5月“为云南路建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汇票到期后,云南路建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承兑协议约定向我行支付汇票款项,我行按照质押合同规定,将质押存单用于兑付上述承兑汇票。”
上述昆明分行人士同时表示,“我行向云南路建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了解得知,该公司表示与吴女士有质押关系,并承诺将尽快筹款归还吴女士。”而中信银行总行也向表示,他们银行确认与吴女士存在质押合同。另外,哈尔滨分行则回复称正在调查,截至发稿,其尚未反馈新进展。
上文提到的协议书显示,会给储户吴女士“补贴额外的收益”(即“贴息”),吴女士表示这笔“贴息”由资金中介张某琴发放,但张某琴并未透露资金来源。吴女士向展示的短信记录中显示,一家企业自称是吴女士2000万元大额存单的贴息方,希望吴女士给出20天的时间让其处理还款事宜。
但是,中信银行的柜员却明确告诉,这种“贴息”并不是银行的正常流程,银行只会按照固定利率到期后一次性付息。
查询到,2014年9月,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央行等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其中提到,商业银行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包括高息揽储吸存――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另设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非法返利吸存――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等。
目前吴女士已就此事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事银行的支行提起诉讼,据吴女士透露,其余储户也将前往哈尔滨进行起诉。
此外,据吴女士透露,此前她跟宁波经侦报案,“宁波经侦去哈尔滨调查发现,(中山路支行)银行用了山东的一个公证处出的公证,这个公证书显示,银行把我们所有人的权益委托给了(不认识的)某一个人,这个人给我们办理了质押担保。而公证书是假的。”请其出示证明资料时,吴女士称“宁波经侦只看到了质押材料,银行不给复印。”
不过,中信银行总行却透露:“目前哈尔滨警方已经介入侦办,借款企业的法人涉嫌骗取贷款罪,已经被控制。至于这些存款人是否参与了骗取贷款,现在存疑,需要等待警方的调查。”
而目前尚未从宁波经侦和哈尔滨警方处证实到相关信息。截至发稿,事情尚未有新一步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