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淮安振兴 - 淮网

2023-04-24 09: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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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0 13: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ajxnl2石塔湖
2017-5-18 19:24   来自iPhone客户端
公告(要求停止强占水厂经营权)
来自 淮安网事 / 回复 4
通知书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局、淮安市淮安区农村供水有限公司、淮安市兴淮水务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施河水利站:
我是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成灌中心水厂个人经营产权所属人孟丙祥,身份证号:320882196012102216,现住址:淮安市中南世纪城四号楼二零四室,联系方式15021832917。
基于以下事实,本人要求你们停止强占我(孟丙祥)运转正常的淮安区施河镇成灌中心水厂经营产权。
一、孟丙祥与淮安区施河镇成灌、双福、双溪、条龙、郭庄、鲁赵村分别签署了长期经营供水合同;
二、淮安区人民政府2014年62号文件指定要求淮安区施河镇政府收购(回购)个人投资及经营的水厂,但双方从2014年11月份开始进行资产核实与谈判商议,直至现在并未达成协议;
三、从2016年3月份开始,由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局、淮安市淮安区农村供水有限公司、淮安市兴淮水务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安区施河水利站提供材料,施河镇组织村与承搅管网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损坏我个人经营的管道,给我个人水厂造成了严重损失,现又将新管道对接上我个人经营的管道上;
四、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你们已经组织人员进入了我水厂经营范围的用户家中抄表,并且宣布后来将由水利站(供水公司)收费,使我水厂无法在经营范围内供水受益;
五、淮安区施河镇政府没有与我达成任何协议让我停止经营;
六、目前我水厂工人被迫下岗,无法生活。
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要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因此,我认为,在我尚未与淮安区施河镇政府达成任何协议前,你们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国家的法律法规。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我要求你们立即停止侵犯我个人水厂经营的非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通知人:孟丙祥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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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就要任性打赏~
最新评论
相惜5月湖
2017-5-18 19:50 2楼
,合理的赔偿,不要狮子大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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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雪夜归人V11荷湖
2017-5-18 21:40 3楼
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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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头3勺湖
2017-5-18 21:47 4楼
希望当局有关方面出来解答!我淮安区委,区政府都是仁义之领导,咋会出现这档事?是政府不作为?还是权利人狮子大开口?谁是谁非、给我等臣民一个明白如何?静观一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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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W2石塔湖
2017-5-18 22:06 5楼
这就是“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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