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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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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应在于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的效力,即合同应继续履行,还是合同自行终止。围绕此焦点,法庭应就汇丰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中的有争议条款作出说明采纳哪一方观点的理由及依据,然而判决书并未展开论证,通读下来,从头至尾感觉明显偏向于被告汇丰公司,论证不够充分的判决书让人怀疑司法的公正性。)原告的诉求是确认原委托经营合同有效,汇丰公司应继续履行,并不接受汇丰公司 该份判决一是说理简单,没有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个案的具体情况深入分析。二是说理不全,没有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要证据、观点及与判决有关的问题做出全面的分析,而只就法官自己认为的予以说明。三是说理不透,看不到对证据的深入分析、认定、采信与否。 一份好的判决书具有证明性,它是向双方当事人证明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是针对具体纠纷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对当事人及社会的一个客观合理回答。然而这份判决书给人的印象是草率的,从专业角度而言也缺乏相应的水准。出现这样的结果的原因,要么是法官的专业水平有限导致,要么是其法律职业操守有问题,真心希望不是后一个原因所导致。 |